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訴,44,2011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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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賢
選任辯護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方玉麟
選任辯護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許俊賢、方玉麟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許俊賢、方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許俊賢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月14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被告方玉麟亦因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100年1月14日將其收押,並均於100年4月14日、100年6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被告許俊賢禁止接見通信之部分業已解除)。

茲查本件被告許俊賢、方玉麟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許俊賢、方玉麟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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