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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當科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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