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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江宜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游寶雪
原 告 江德成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李明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李明晉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 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江宜庭、江游寶雪、江德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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