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附民,90,2012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莊玉雲
原 告 黃鵬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詹秋絹


被 告 童安淇



被 告 江家萱


右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3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