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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彥廷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4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5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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