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146,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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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明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2年10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30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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