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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顆(驗畢餘重玖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君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毒品MDMA31顆(合計驗後餘重9.80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藍色藥錠1顆,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283.7毫克,取樣283.7毫克,餘0毫克),其中黃色藥錠30顆,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9.90公克,取5顆各取0.02公克化驗,餘重9.80公克),此分別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核扣案之藍色藥錠1顆及黃色藥錠30顆,分別係屬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記載第二級毒品MDMA31顆,應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0顆之誤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色藥錠30顆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至扣案之藍色藥錠1顆,雖屬第二級毒品,惟送鑑後業已用罄,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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