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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興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陳昱興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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