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慧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慧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92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7月14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