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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
第12號
第13號
第14號
第15號
原 告 許治郎
林麗琴
王魏圓
葉玉環
林麗雲
被 告 林莊秀琴
(
上列被告林莊秀琴因本院審理101年度訴緝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許治郎、林麗琴、王魏圓、葉玉環、林麗雲五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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