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附民,3,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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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晏竹

林 鸞
被 告 羅駿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9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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