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3,交易,141,201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琳穎
楊忠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告訴人朱茜、楊忠明、陳琳穎分別告訴被告陳琳穎、楊忠明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審判筆錄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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