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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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