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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伯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7日下午3 時15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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