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簡美華
被 告 簡宇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3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