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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齊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家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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