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3,簡附民,23,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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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惠如
被 告 林素貞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3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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