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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90號、103年度執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文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6號、103年度簡字第180號、第30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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