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3,訴,378,2015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訴字第37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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