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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懷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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