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交簡上附民,2,2016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王華
被 告 黃清文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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