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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23號、104年度偵字第2594號、104年度偵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政犯如附表「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刑度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林世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朝萬、余元斌、賴姿呈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吳美慧、陳進豐、吳麗菁及告訴人楊朝萬、余元斌、賴姿呈指述甚詳,且有監視器翻拍照片、手機照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核均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及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地點 │ 行竊方式 │所犯法條及│刑度 │
│ │ │ │ │罪名 │ │
├───┼────┼────┼────────────┼─────┼───┤
│1 │104年4月│宜蘭縣礁│林世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刑法第320 │拘役參│
│ │4日凌晨 │溪鄉礁溪│所有之犯意,至左列地點,│條第1項之 │拾日,│
│ │2時30分 │路1段302│見吳美慧所有車牌號碼0000│竊盜罪。 │如易科│
│ │許 │巷12號前│-RM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 │ │罰金,│
│ │ │ │遂開啟車門入內竊取現金新│ │以新臺│
│ │ │ │臺幣(下同)3千元,得手 │ │幣壹仟│
│ │ │ │後離去。 │ │元折算│
│ │ │ │ │ │壹日。│
├───┼────┼────┼────────────┼─────┼───┤
│2 │104年4月│宜蘭縣礁│林世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刑法第320 │拘役肆│
│ │4日凌晨2│溪鄉礁溪│所有之犯意,至左列地點,│條第1項之 │拾日,│
│ │時43分許│路1段302│見陳進豐所有車牌號碼0000│竊盜罪。 │如易科│
│ │ │巷7號前 │-MU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 │ │罰金,│
│ │ │ │開啟車門入內竊得1萬元。 │ │以新臺│
│ │ │ │ │ │幣壹仟│
│ │ │ │ │ │元折算│
│ │ │ │ │ │壹日。│
├───┼────┼────┼────────────┼─────┼───┤
│3 │104年4月│宜蘭縣宜│林世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刑法第320 │拘役肆│
│ │11日凌晨│蘭市泰山│所有之犯意,至左列地點,│條第1項之 │拾日,│
│ │4時58分 │路437巷2│見吳麗菁所有車牌號碼 │竊盜罪。 │如易科│
│ │許 │號前之停│AL9-128號重型機車置物箱 │ │罰金,│
│ │ │車場 │未上鎖,遂開啟置物箱竊取│ │以新臺│
│ │ │ │IPHONE 6 PLUS金色行動電 │ │幣壹仟│
│ │ │ │話1支,得手後離去。 │ │元折算│
│ │ │ │ │ │壹日。│
├───┼────┼────┼────────────┼─────┼───┤
│4 │104年4月│宜蘭縣壯│林世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刑法第320 │拘役參│
│ │1日凌晨1│圍鄉富祥│所有之犯意,至左列地點,│條第1項之 │拾日,│
│ │時44分許│路601巷 │見楊朝萬所有車牌號碼0000│竊盜罪。 │如易科│
│ │ │21號前 │-FD號自用小貨車未上鎖, │ │罰金,│
│ │ │ │遂開啟車門入內竊取藍色行│ │以新臺│
│ │ │ │動電源1組,得手後離去。 │ │幣壹仟│
│ │ │ │ │ │元折算│
│ │ │ │ │ │壹日。│
├───┼────┼────┼────────────┼─────┼───┤
│5 │104年4月│宜蘭縣壯│林世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刑法第320 │拘役參│
│ │1日凌晨1│圍鄉中央│所有之犯意,至左列地點,│條第1項之 │拾日,│
│ │時50分許│路2段350│見余元斌所有車牌號碼0000│竊盜罪。 │如易科│
│ │ │巷21號前│-S2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 │ │罰金,│
│ │ │ │遂開啟車門入內竊取皮夾1 │ │以新臺│
│ │ │ │只(內有現金1200元、身分│ │幣壹仟│
│ │ │ │證1張、健保卡1張、汽車駕│ │元折算│
│ │ │ │駛執照1張、機車駕駛執照1│ │壹日。│
│ │ │ │張、金融機構提款卡2張) │ │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
│6 │104年4月│宜蘭縣壯│林世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刑法第320 │拘役參│
│ │1日凌晨1│圍鄉中央│所有之犯意,至左列地點,│條第1項之 │拾日,│
│ │時55分許│路2段350│見賴姿呈所有車牌號碼0000│竊盜罪。 │如易科│
│ │ │巷3號前 │-PE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 │ │罰金,│
│ │ │ │遂開啟車門入內竊取女用拼│ │以新臺│
│ │ │ │布包1個(內有樂扣透明保 │ │幣壹仟│
│ │ │ │鮮盒1個、友愛百貨公司貴 │ │元折算│
│ │ │ │賓卡1張、屈臣氏貴賓卡1張│ │壹日。│
│ │ │ │、康是美藥妝店貴賓卡1張 │ │ │
│ │ │ │、城市綠洲運動用品店貴賓│ │ │
│ │ │ │卡1張、摩曼頓運動用品店 │ │ │
│ │ │ │貴賓卡1張、台北阪急百貨 │ │ │
│ │ │ │公司貴賓卡1張、誠品書店 │ │ │
│ │ │ │貴賓卡1張),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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