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易緝,47,2016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元
上列被告因犯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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