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易緝,48,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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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聰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聰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張聰成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105年1月15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借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諭知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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