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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四年度偵續字第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並增列「被告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作為證據。
二、審酌被告甲○○為躲避警員攔停舉發未繫安全帶及超載等違規行為,竟駕車連續闖紅燈、逆向行駛並擦撞攔檢警員騎乘之重型機車,洵然漠視法律公權力且損及公物堪用性,所為非是,惟衡酌被告甫滿十八歲且僅國中肄業,教育及智識程度非高,亦已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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