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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余賢輝
被 告 吳天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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