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怡儒
法定代理人 陳春揚
被 告 楊子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