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1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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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鉅興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鉅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鉅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柯鉅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為本院判刑確定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4年12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12月19日,業經法務部以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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