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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政因毒品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黃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然所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資料為受刑人李育陞,致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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