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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森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森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森和因犯詐欺案件,在法務部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劉森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93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4日,此有法務部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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