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841,2016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李正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李正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元,由被告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拘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資料(均影本),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經本院覆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千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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