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訴,140,2015082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朝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輔 佐 人 游陳常娥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朝松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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