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訴,427,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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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維
江子揚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號、104年度偵字第519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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