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重訴,1,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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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世欽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世欽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江世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觀察、勒戒,將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執行,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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