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附民,67,2016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沈韻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09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就被告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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