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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梓婷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黃建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59、382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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