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交易,260,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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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煜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煜勳於民國105年8月20日12時許、14時許至14時1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號住處飲用米酒2瓶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即於同日19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宜蘭縣冬山鄉永興路2段與清溝路交岔路口,經警攔檢並於同日19時2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簡煜勳酒精呼氣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簡煜勳業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死亡,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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