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游立恒告訴被告黃淑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狀(誤用民事聲請撤回狀,惟案號已明確記載為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69號)1紙在卷可按,應認已撤回本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