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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丕賢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3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蔡心萍告訴被告楊丕賢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於起訴後變更起訴法條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民國 106年12月29日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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