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交易,74,2016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碧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義果告訴被告許碧蘭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林義果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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