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交簡附民,39,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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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乾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杉
被 告 楊振昌
被 告 佑昇企業社即王志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審理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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