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交簡附民,45,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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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張碧慧
被 告 林立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9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立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973號),經原告張碧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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