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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慶安
原 告 王惠津
被 告 潘樹根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聰淵
訴訟代理人 康瑞章
訴訟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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