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交附民,114,2016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4、115號
原 告 李忠哲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原 告 游若諭
法定代理人 黃思萍
被 告 邱良烈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