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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林勇廷(原名林振道)
吳秀貞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吳木溪
葉倖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19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6年4月18日審理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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