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姓名住址均詳卷)
0000000000B(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2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