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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長新
被 告 胡偉山
被 告 簡元根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被 告 吳明池
指定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781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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