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易,271,2016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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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105年10月26日具狀「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初審、再審、非常上訴狀」到院,經本院詢問上訴人真意,其表明該狀紙係針對本案提起上訴,此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而查其提起本件上訴之時間為105年10月26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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