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易,313,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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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豪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80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2日上午11時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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