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易,634,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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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澤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393 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65 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宇澤因細故對告訴人沈碧鑾不滿,竟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21、22時許,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位於宜蘭縣○○鎮○○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住處1 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沈碧鑾告訴被告陳宇澤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附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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